以案说险: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骗取保费赔款
来源:太平洋绵阳中心支公司
作者:admin
日期:2024-08-31 11:54: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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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以案说险】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骗取保险赔款
案件描述
2020年6月13日,我司接翁某报案称,在资阳市雁江区乡村道路与对向行驶的车辆发生碰撞,我司在接到翁先生授案后,按常规流程进行理赔调查工作时发现,翁某的行为涉嫌故意制造保险事故,骗取保险睛款。
案例分析
双车均为老旧车险,并且存在出险前不久过户的情况,乡村诸路视线较好,现场无明显到车痕迹,对向行驶碰撞几率较低,此案属于典型的保险欺诈行为。根据《保险法》第二十八条投保人、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惠制造保险事故的,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,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。
《反保险默诈指引》第三条,保险数诈(以下简称歉诈)是指假借保险名义或利用保险合同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,主要包括保险金诈骗类欺诈行为、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类欧诈行为和保险合同诈骗类欧诈行大等。除特别说明,本指引所称欧诈仅指保险金诈骗类欺诈行为,主要包括故意虚构保险标的,骗取保险金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、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,骗取保险金;故意造成保险事故,骗取保险金的行为等。
《保险法》第二十八条投保人、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,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,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。
《刑法》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,进行保险诈骗活动,数额较大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朋徒刑,并处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风险提示
故童制造交通事故,骗取保险理赔,不但拿不到理赔的钱,还会构成保险欺诈罪,承担刑事责任。因此我们要提高法律意识,切勿心存侥幸,拒绝保险默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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